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4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两江名居第一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051749783D。
法定代表人:钟兴福。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N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涂璨。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两江名居第一小学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