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5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涂璨。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良兵,男。
原告***与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曙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明蓉
书 记 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