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36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涂璨。
被告:**平,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青政社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GCXK7W。
法定代表人:苏刚贤。
原告***与被告**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朝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鑫
书 记 员 吴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