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36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涂璨。
被告:**平,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青政社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GCXK7W。
法定代表人:苏刚贤。
原告***与被告**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油橄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朝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鑫
书 记 员 吴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