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170号
原告:陈**宝,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88号三单元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谷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三支路1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JA77N。
法定代表人:张皓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与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谷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宝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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