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170号 原告:陈**宝,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88号三单元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谷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三支路1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JA77N。 法定代表人:张皓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与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谷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宝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