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财保88号
申请人: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88号三单元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9766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440101704990023000××××,担保限额为6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3年2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穗仲案字第671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