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4148号
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组团F5-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435L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兴隆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68LE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2023年7月21日,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2元,减半收取5041元,由原告重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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