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5109号 原告: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港城大道58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P7YW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兴隆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68LE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2023年9月2日,原告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美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刘 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