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4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商砼款830147.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5月9日启动总对总查控;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8年9月7日经到额尔古纳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在额尔古纳市无房产登记信息;2018年9月14日经到额尔古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额尔古纳市地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2018年9月18日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8年10月18日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邻居,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8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0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2018年11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富玉
审判员额***
人民陪审员姜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