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4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4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额***
人民陪审员姜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