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131号
原告: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黄山区新华乡赐田村沧溪组。
经营者:黄滨,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平,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安徽安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安盐冠景华亭小区13栋2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安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黄山区大兵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