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2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绵江区菱安路8号附126号2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扎根,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恒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标的额人民币263,279.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不足、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网络资金、无保险、无对外投资。
本院执行人员赶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达瓦欧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旦真次旦
书 记 员 达 央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