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财保125号
申请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甘肃省张掖市国道227线16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582160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掖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TWD27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50XXXXXXXX
申请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资金242655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账户:×××内资金2426558元,期限至2021年8月16日。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拓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