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财保120号
申请人: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70949C。
法定代表人:吴守臣。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钱纪芳,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安徽嘉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与华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8729425A。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申请人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纪芳名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亳州观澜天下小区9#楼2单元306室[产权证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位于亳州市仙翁路以东、希夷大道以西、亳芍路以北三巽.公园墅21#楼1701室[产权证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5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钱纪芳名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亳州观澜天下小区9#楼2单元306室[产权证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位于亳州市仙翁路以东、希夷大道以西、亳芍路以北三巽.公园墅21#楼1701室[产权证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玉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