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49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与华佗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代偿款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皖SZ××××宝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SZ××××宝马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