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芳,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