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芳,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