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746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与华佗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马闻婧

人民陪审员  丁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