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财保27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与华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8729425A。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7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玉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