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756号
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之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欧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筱晖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