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执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9496956W,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516028XF,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人民币869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5元,由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广告制作费人民币8699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234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同意本案宽限履行期至2023年3月30日,并同意在宽限期内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宽限履行期,并同意在宽限期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