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8144号 原告:**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通城巷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山河社区居委会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系公司员工。 原告**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与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尚公司、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给付广告制作费113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审理中,美尚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8699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双方签订合同6份,合同约定由美尚公司为***公司提供广告制作、安装和活动推广服务,合同总价86990元,已给付0元,尚欠86990元。美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对美尚公司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公司欠付美尚公司86990元系因资金紧张周转不开致未能付款。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2月23日,***公司(甲方)与美尚公司(乙方)分别签订《***逸璟园项目9月印刷品合同》、《***逸璟园项目10月印刷品合同》、《***逸璟园项目2022年2月印刷品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公司***逸璟园项目年度印刷。三份合同约定的合作时间分别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合同均约定:二.2、本协议系甲方委托乙方印刷业务。甲方支付价款的框架合同。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项目验收单就不同的具体印刷业务进行确认。3、项目验收单是指框架协议内,对各个具体的印刷情况、价款及付款等所进行确认的文件,该验收单构成框架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直接依据。三.4、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当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十一.3、结算方法:通过甲方验收后按实结算。 2021年9月、2021年10月、2022年2月,美尚公司分别向***公司出具《营销物料制作验收单》3份,均载明:“项目名称:***逸璟园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名片、单页、档案袋、户型图、售后资料。总价分别为20150元、20150元、17690元。验收意见均为:上述是在约定时间内供货,经乙方安装(制作)完成,现按制作的要求进行验收,工程进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服务质量合格。”***公司在验收意见处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2日、2022年3月4日,美尚公司分别向***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0150元、20150元、176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0、2022年1月18,***公司(甲方)与美尚公司(乙方)分别签订《***逸璟园项目11月消耗品合同》、《***逸璟园项目12月消耗品合同》、《***逸璟园项目1月制作合同》各一份,三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公司***逸璟园项目年度现场包装、制作展示区包装服务类事项。三份合同约定的合作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合同均约定:二.2、本协议系甲方委托乙方现场制作、包装合同。甲方支付价款的框架合同。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项目验收单就不同的具体制作、包装业务进行确认。3、项目验收单是指框架协议内,对各个具体的现场制作、包装情况、价款及付款等所进行确认的文件,该验收单构成框架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直接依据。三.2、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十一.3、结算方法:通过甲方验收后按实结算。 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美尚公司分别向***公司出具《营销物料制作验收单》3份,均载明:“项目名称:***逸璟园项目。验收内容包括纸票、矿泉水、门型展架、售楼处围挡、喷绘画面。总价分别为10700元、10700元、7600元。验收意见均为:上述是在约定时间内供货,经乙方安装(制作)完成,现按制作的要求进行验收,工程进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服务质量合格。”***公司在验收意见处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2022年3月4日,美尚公司分别向***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0700元、10700元、7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款项合计86990元,美尚公司催要无果,于2022年9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合同、验收单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过美尚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额度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美尚公司先行垫付保全申请费9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美尚公司与***公司所签案涉6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委托美尚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美尚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且经***公司验收通过,***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美尚公司主张***公司给付其广告制作费86990元,***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市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人民币869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5元,由被告*****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