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241号
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四路57号怡海国际2幢25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达公司)与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匡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