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241号
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四路57号怡海国际2幢25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达公司)与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青岛明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匡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