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258号之二
原告:青岛广盛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高家台社区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9026468G。
法定代表人:王绍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华、张红,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151N。
法定代表人:周茂柱,总经理。
原告青岛广盛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盛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327元,由原告青岛广盛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艺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