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401号
原告:青岛华邦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008号厚地家居基础区1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NGBD0P。
法定代表人:周淑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静,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151N。
法定代表人:周茂柱,职务: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邦瑞诚商贸有限公司诉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已全部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57993元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邦瑞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德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