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5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积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如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如意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在判决的工程款中扣减2%的工程款708,799.12元;2.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昆泉公司支付君如意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644,065.35元;3.一、二审的案件受理***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按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理由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是错误的,应当依法对涉案工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按照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昆泉公司在君如意公司接到审核报告的第6天就胁迫君如意公司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违反了合同约定,剥夺了君如意公司对工程审核表进行审查的权利。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自取得合格备案手续之日起,承包人应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2.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工程竣工结算,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有效材料及证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按约付款。”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88天之内完成结算审核,即符合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备案表》取得时间分别是珠江汇B座2021年12月30日,珠江汇A座2022年1月7日。但昆泉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便胁迫君如意公司对珠江汇A、B座工程审核表签字盖印,致使君如意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结算审核表中的全部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审查,也导致工程审核表存在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不实的情况。对此,君如意公司享有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的权利,否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对审核报告的公平、**进行核实。2.君如意公司曾在工程审核表上签写“先行**,价格待定”,也证实君如意公司未对工程审核表进行审查,且暂不确认工程审核表中的工程结算值。2021年12月22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珠江汇A座工程总包结算审核表及珠江汇B座工程总包结算审核表。2022年12月26日,君如意公司才收到该两份结算审核表。在君如意公司还未来得及对审核表中的工程量及材料价格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昆泉公司就要求君如意公司对工程审核表签字盖印,且以不**确认就不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由要挟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公司为了能够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以便早日对外销售房屋及为抵顶的房屋办理网签,法定代表人范积深在结算审核表上书写“先行**,价格待定”八个字。尽管君如意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在工程总包结算审核表上签字盖印,但是,签字盖印是昆泉公司胁迫的,并非君如意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证实了君如意公司对工程审核表的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的审核未予以确认。3.昆泉公司承认工程结算审核表中存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不实的事实,这也证实价格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报告存在问题,应当重新鉴定。君如意公司在珠江汇A、B座工程施工卫生间排水管道时,未按合同及设计要求使用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立管,但在造价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中却按照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管的价格进行了计价结算。对此,昆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认可其在施工中更换了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立管,并向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致电要求在工程审核结算的工程款中扣减,罚款处理。综上,珠江汇A座工程总包结算审核表及珠江汇B座工程总包结算审核表存在明显错误,君如意公司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让君如意公司对审核表审核也剥夺了合同约定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的权利。因此,君如意公司要求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结算值进行重新鉴定具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不支持君如意公司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判决不按合同约定扣减昆泉公司2%的工程款708,799.12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款项时,留下其中的2%作为承包人的储值金,用于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相关联的酒店等处消费、购物抵账。”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这一条款明确约定,君如意公司在每次向昆泉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均应扣留2%作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判决已确认昆泉公司的工程为44,067,755.76元,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881,355.12元(44,067,755.76元×2%)。昆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172,556元(其中餐费72,556元,餐卡10万元),一审判决也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储蓄卡剩余708,799.12元未履行的部分,也应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一审判决以“至**如意公司主张应在支付时扣除2%作为储值卡由昆泉公司在其公司消费使用,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仅交接过10万元储值卡,其余付款并未按此履行,应视为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该条款,且该履行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昆泉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故本院对君如意公司此项主张,依法不予准许。”为由,不支持君如意公司的主张,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变更合同条款,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同意后才能变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同时,君如意公司完全能够为昆泉公司提供储值卡,不存在不可操作的情况。因此,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未判决昆泉公司承担逾期120天完成给排水及电气安装的违约金2,644,065.35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18年1月22日,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签订的《珠江汇A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珠江汇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第2.8.2项约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逾期1日,按照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20年10月30日,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签订的《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共同于2021年1月10日前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于2021年1月2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乙方须确保不得再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否则应承担工程逾期的应负全部责任及甲方的经济损失。昆泉公司尽管在2021年1月6日之前完成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但其施工的珠江汇A、B座给排水安装施工分别在2021年5月8日和5月16日才完成施工;珠江汇A、B座及人防电气安装施工分别在2021年4月20日和5月26日及5月19日才完成施工。昆泉公司在法庭上说是君如意公司要求其在上述时间内施工和安装,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相反,昆泉公司在给君如意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也确认其在2021年8月10日才对其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事实上,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君如意公司分包单位没有影响昆泉公司给排水施工及电气安装,如果有影响也是在2021年5月26日以后,因君如意公司分包单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当然昆泉公司不承担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昆泉公司自身的原因,未能在2021年1月10日之前完成给排水及电气安装,一直到2021年5月26日才完成,逾期120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昆泉公司应当支付君如意公司违约金2,644,065.35元(44,067,755.76元×0.0005×120天),一审判决未予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关**如意公司分包工程逾期,因昆泉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给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拉闸停电,限制施工,并且收取除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费外的保证金的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工程延期完工的责任。合同约定昆泉公司应当对君如意公司的分包单位履行协调配合及管理义务,且除了根据本工程约定的取费标准收取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费外,不得再向发包人和分项工程承包人另行收取总承包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但昆泉公司不但不履行协调配合及管理义务,反而多次给予分包单位拉闸停电,限制施工,给整体工程进度造成了严重的滞后,也给君如意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君如意公司曾给昆泉公司去函,要求昆泉公司:“立即恢复送电并永远停止私自拉闸停电行为,积极履行总包协调配合及管理服务义务,全面加快工程进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贵公司承担赔偿。”昆泉公司既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费,就应当履行义务,因其不履行义务造成分包单位逾期完成,也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君如意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纠正一审判决,以维护君如意公司的合法权益。 昆泉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君如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公司出具的总包结算审核表载明的审定工程造价作为计算案涉工程总造价的依据,并对君如意公司提起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系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2021年12月31日,君如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总包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写下“先行**、价格待定”的字样,后将该字样划去,于2022年1月4日写下“同意该审定工程造价”的字样,并加盖了君如意公司的公章,代表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已经对总包造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咨询核定总表的审定值对君如意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公司系接受君如意公司的委托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君如意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审计意见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故君如意公司申请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应被允许。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针对君如意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审核表工程材料价格不实,主要证据是施工过程中未使用合同及设计要求使用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却在结算审核中按照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价格进行了计价结算”的问题,昆泉公司认为:在2020年12月26日给排水图纸会审中,将U-PVC给水管更改为U-PVC排水管,将PVC-U排水管更改为硬聚氯乙烯PVC-U螺旋消音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硬聚氯乙烯PVC-U螺旋消音管的价格与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价格是相同的,并不存在昆泉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价格便宜的材料,在结算中却用价格高的材料计价的问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昆泉公司亦自愿放弃该部分材料费22,665.88元,一审判决在认定工程价款时进行了相应扣减。故君如意公司主张工程结算审核表存在工程材料价格不实的问题并没有依据,亦不能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44,045,089.88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二、君如意公司主张扣减2%工程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君如意公司错误地认识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第8款的含义,该条款约定:“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款项时,留下其中的2%作为承包人的储值金,用于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相关联的酒店等处消费、购物抵账。”该条款的含义并非为君如意公司不支付该2%,而是支付方式采取交付酒店储值金的形式,君如意公司主张的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减2%系错误认识该条款的含义。且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君如意公司仅交付给昆泉公司10万元储值金,其余付款并未按照此约定履行,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变更了该2%工程款的履行方式,且判决直接交付储值金的履行方式不具备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故一审判决认定君如意公司支付给昆泉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三、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并非昆泉公司导致,一审判决未支持君如意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系认定事实清楚。针对给排水工程,根据《珠江汇A、B座给排水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可以看出,除橡塑保温外的其它给排水工程均已经在2021年1月10日前完成,橡塑保温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4月17日,完成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根据鲁JJ-033《图纸会审记录》可以看出,针对给水部分的保温工程2021年4月10日才进行图纸会审,橡塑保温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并非在于昆泉公司。针对电气安装工程,根据《珠江汇A、B座电气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可以看出,除电缆外,其他电气安装在2020.12.31前已施工完毕。因供电局等问题,电缆为2021.4.5至2021.5.26施工完毕。根据《珠江汇A、B座施工情况说明》可以看出,2021年1月6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总包工程检查时,电气安装电缆未施工,电缆已供货,因其他安装项目未同步进行,影响穿电缆。根据君建工函【2021】第0004号可以看出,2020年1月1日工程所用电缆已采购完毕,厂家随时供货,鉴于当前各分项未做到同步进行施工,门窗也未安装,整个楼层未封闭,处于开放状态,考虑穿电缆后,易引起丢失,昆泉公司建议电缆暂不安装,君如意公司予以同意,电气安装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并非在于昆泉公司。综上所述,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并非昆泉公司导致,因此君如意公司主张由昆泉公司承担逾期120天完成给排水及电气安装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昆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君如意公司给付工程款26,571,676.78元;2.判令君如意公司给付利息3,368,463.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确认昆泉公司在君如意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如意公司承担。 君如意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昆泉公司支付违约金4,296,606.19元(44,067,755.76元×195天×0.0005);2.本案反诉费由昆泉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2018年1月22日,君如意公司(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昆泉公司(施工单位、承包人)签订《珠江汇A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珠江汇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施工发包人投资开发建设的珠江汇A座、B座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以北、嘉陵江路以东,工程承包结算方式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照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程质量、包安全责任、包工期、包复检检验、包竣工验收和移交的方式承包施工,合同工期均计划300日历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其中A座工程暂定价2088万元,B座工程暂定价1027万元,其中第二十一条约定承包人按约完成各阶段工程,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于每次完成阶段工程日书面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完成情况报告书和下一阶段工程进度计划,邀请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确认,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由监理人审核并交发包人最终审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报付款的合格资料后按约办理付款。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按约定日期封顶后,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已完成本阶段合格工程总造价的60%(含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主体结构砌体及二次结构按约定日期完成后,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形象进度、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已完成本阶段合格工程总造价的6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3.主体工程备案验收合格,室内安装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具备精装修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条件,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形象进度、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已完成本阶段合格工程总造价的6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4.完成竣前检查验收,达到综合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总造价的7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备案制验收程序在规定时间内(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备案手续,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总造价的8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6.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于60天内审计结束,审计结束后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全额发票后,发包人60日内支付承包人承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7.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处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分三次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工程保修金(即保修期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20%、满三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满五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人未按时维修或维修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维修,因此支付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中加倍扣除;8.双方约定,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款项时,留下其中的2%作为承包人的储值金,用于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相关联的酒店等处消费、购物抵账;9.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此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次的工程进度款中抵顶。第二十二条1.1约定承包人按约完成阶段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每逾期1日,按应支付进度款尚欠金额在银行贷款的同期利率(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后按照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壹年,往后每逾期1日,按照应付工程款尚欠金额在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双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8.2约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逾期1日,按照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20年8月5日,君如意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昆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其上载明: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2018/01/22-1《珠江汇A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18/01/22-2《珠江汇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施工现场己完成部分工程施工(详见: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审计人会签确认的《珠江汇项目A、B座停止施工前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统计》及附图和影像资料),因为甲方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停止珠江汇B座施工,2019年9月25日停止珠江汇A座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重新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原合同并对原合同“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款支付”条款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双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一、对于乙方已完成工程,甲方尚未支付到位的差额工程款,甲方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前、6月30日前先向乙方各支付¥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并承诺在2020年8月15日前再支付¥3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2020年8月31日前再支付¥2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剩余差额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付,尚未支付到位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支付到位。二、乙方保证立即办理工程复工手续并安排足够施工人员对珠江汇A座室外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同时组织好有关人员到场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020年8月10日前全面恢复施工,确保对二次结构和外墙抹灰工程在50天内(2020年8月10日至9月29日期间)保质保量完成。乙方按约完成本条工程后,若甲方仍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撤出工程现场。三、关于乙方停止施工期间的误工费、机械费、租赁费等损失,依据乙方ZJH2020.6.1《工程签证单》及签订本补充协议前甲乙双方协商意见,最终商定甲方给予乙方¥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的一次性补偿款(补偿款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工程结算,甲方按照进度款比例支付。以此了断乙方停止施工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机械费、租赁费等)。四、本补充协议签定后,关于前期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五、将原合同第四条“合同工期”1.“工程计划总工期为300日历天(含节假日)”、1.2“自《开工令》指定开工之日起至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总工期为300日历天。”修改为: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共同于2020年12月15日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恢复施工前乙方应当重新编排施工进度计划,并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六、乙方为保证按约完成上述新修改工期任务,要求将珠江汇A、B座项目室外工程及GRC构件安装工程从原合同中剔除,甲方同意乙方要求,将室外工程及GRC构件安装工程从原合同中剔除另行单独分包他人承包施工。七、将原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修改为:1.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计价依据:前期已施工的工程由甲乙双方、监理方、工程结算审计方现场测量核实并会签记录按照原合同约定实行,本次恢复施工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补充定额,2017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2018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园林绿化工程量计算规范》。3.人工费:按土建工程省价110元/工日,安装、装饰工程省价人工费按120元/工日,市政工程省价103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省价103元/工日;土建工程市价113元/工日,安装工程市价122元/工日,装饰工程市价126元/工日,市政工程市价103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市价100元/工日执行,以上人工费在施工期间遇政策性调整文件,双方也不再作价格调整”。八、重新恢复施工工程款:对原合同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2.3”项支付比例由60%,上调为70%,其它内容不变。九、甲方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余欠工程款及后续发生的工程款,***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款,对应支付尚欠工程款自2020年9月1日起应当按照年化利率12%向乙方支付利息。十、原合同效力: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的,以本补充协议修改内容为准,原合同未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结合补充协议内容实行。十一、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加盖公章落款“签约日期:2020年5月17日《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已交付乙方的此版补充协议同时作废,相关事宜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三、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020年10月30日,君如意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昆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四)》,其上载明: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编号:2018/01/22-1《珠江汇A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8/01/22-2《珠江汇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及2020年8月5日签订的《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之约定,结合当前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同意重新恢复施工,甲乙双方对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珠江汇A、B座项目主体封顶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结构约¥2453.77万元+基坑支护约¥570.57万元)=¥3024.34万元×60%-己支付¥1324万元,尚未支付到位的工程款约为¥490.00万元(暂按肆佰玖拾万元预计,最终以决算金额为准,多退少补)];二、甲方对尚未支付到位的工程款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向乙方计付利息(9月、10月利息于2020年11月10日一并支付,往后每月10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利息,以此类推,月结月清)。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两日内再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支付后余欠¥390.00万元(暂按叁佰玖拾万元预计,最终以决算金额为准,多退少补),按约向乙方计付利息。四、乙方完成珠江汇A、B座项目主体结构砌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后,甲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也应当按照月利率1%向乙方计付利息并于次月10日支付到位,实行月结月清。五、甲方向乙方计付利息的欠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后的利息按照双倍(月利率2%)计算。六、“补充协议三”约定:“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共同于2020年12月15日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将前述日期顺延25天,即: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共同于2021年1月10日前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于2021年1月2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乙方须确保不得再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否则应承担工程逾期的应负全部责任及甲方的经济损失。但因甲方施工分包项目在施工中延误工期,造成整体工程达不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乙方不承担工程逾期责任。七、原合同第二十条5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备案制验收程序在规定时间内(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备案手续,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总造价的8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现调整为:承包人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15个工作日)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总造价的8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备案制验收程序在规定时间内(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备案手续,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15日内支付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总造价的85%(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八、安装工程变更部分定价,参照市场价格,以甲方签证进行结算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前,甲方必须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九、“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三”效力: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三”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的,以本补充协议修改内容为准,未作修改的内容仍然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三”约定实行。十、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工程施工情况。 1.涉案A、B座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施工完成起止时间如下图: 名称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楼座 支护桩施工 2018.4.19 2018.5.16 A座基础支护 基础挖基 2018.5.13 2018.10.31 B座基础 基础挖基 2018.7.28 2019.3.22 A座基础 支护桩破碎、冠梁、锚索、喷浆施工 2018.8.1 2019.3.6 A座基础 支护桩施工 2018.8.23 2018.10.6 B座基础支护 基础清槽、垫层 2018.10.18 2018.11.3 B座基础 基础防水墙、积水坑、防水及保护层 2018.10.27 2018.11.13 B座基础西段 基础筏板 2018.11.13 2018.11.18 B座基础西段 地下车库墙、梁、柱、板面、楼梯 2018.11.18 2018.12.1 B座负一层西段 基础防水墙、积水坑、防水及保护层 2018.12.5 2018.12.8 B座基础东段 基础筏板 2018.12.9 2018.12.14 B座基础东段 一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 2018.12.16 B座西段 地下车库墙、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15 2018.12.22 B座负一层东段 一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3 2018.12.26 B座东段 二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2 2019.1.2 B座 三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9.1.3 2019.1.9 B座 四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9.1.10 2019.1.19 B座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1.10 2019.1.24 A座基础东段 抗浮锚杆 2019.2.17 2019.3.24 A座基础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2.24 2019.3.3 A座基础西段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19.3.9 2019.3.17 B座四层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3.4 2019.3.14 A座基础北段 防水及保护层 2019.3.13 2019.3.23 A座基础东段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19.3.18 2019.4.18 B座1-3层 防水及保护层 2019.3.24 2019.4.4 A座基础西、北段 基础筏板 2019.3.24 2019.4.7 A座基础东段 基础筏板 2019.4.7 2019.4.11 A座基础西段 A座车库负二层面、墙、柱 2019.4.11 2019.5.12 A座基础东段 A座车库负一层面、墙、柱 2019.5.13 2019.5.30 A座基础东段 跑道筏板 2019.5.17 2019.5.26 A座 跑道一次 2019.5.29 2019.6.22 A座 A座车库负二层面、墙、柱 2019.6.14 2019.6.25 A座西段 A座负一层车道底板、墙、柱、梁 2019.6.23 2019.7.11 A座 A座负一层底板、墙、柱、梁、楼梯 2019.6.26 2019.7.14 A座西段 A座车道底板、墙、柱、梁 2019.7.12 2019.7.21 A座 A座一层(西侧)面、柱、梁、楼梯(含防倒塌楼梯) 2019.7.15 2019.7.29 A座 A座二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7.30 2019.8.9 A座 A座三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8.10 2019.8.23 A座 A座一层(东侧)、柱、梁、面、楼梯 2019.8.12 2019.8.26 A座 A座四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8.24 2019.9.3 A座 A座二层(东侧)面、柱、梁、楼梯 2019.8.27 2019.9.4 A座 A座三层(东侧)面、柱、梁、楼梯 2019.9.5 2019.9.10 A座 A座五层面、柱、梁、楼梯 2019.9.4 2019.9.11 A座 A座六层面、柱、粱、楼梯 2019.9.12 2019.9.24 A座 A座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 2019.9.25 2019.10.13 A座 车库墙、面防水 2020.6.19 2020.7.4 A座 车库面防水 2020.8.24 2020.9.5 B座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20.8.11 2020.11.21 B座1-4层、车库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20.8.20 2020.11.7 A座1-6层、车库 外墙粉刷 2020.9.16 2020.9.28 A座 外墙粉刷 2019.5.24 2019.6.8 B座 内墙粉刷 2020.10.26 2019.11.26 A座 屋面 2020.10.30 2020.11.22 A座 屋面防水 2020.11.4 2020.11.19 A座 内墙粉刷 2020.11.6 2020.12.5 B座 车库负二层地面 2020.11.12 2020.11.17 A座 屋面 2020.11.13 2020.12.20 B座 屋面防水 2020.12.9 2020.12.20 B座 车库刮大白 2020.11.22 2021.1.5 A座 车库负一层地面 2020.12.3 2020.12.6 A、B座 大理石楼梯粘贴 2020.11.29 2020.12.5 A座 大理石楼梯粘贴 2020.12.7 2020.12.14 B座 车库刮大白 2020.12.14 2021.1.6 B座 屋面防护栏 2020.12.27 2021.1.5 A、B座 楼梯扶手 2020.12.18 2020.12.27 A、B座ivstyle=text-align:center> 名称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楼座 支护桩施工 2018.4.19 2018.5.16 A座基础支护 基础挖基 2018.5.13 2018.10.31 B座基础 基础挖基 2018.7.28 2019.3.22 A座基础 支护桩破碎、冠梁、锚索、喷浆施工 2018.8.1 2019.3.6 A座基础 支护桩施工 2018.8.23 2018.10.6 B座基础支护 基础清槽、垫层 2018.10.18 2018.11.3 B座基础 基础防水墙、积水坑、防水及保护层 2018.10.27 2018.11.13 B座基础西段 基础筏板 2018.11.13 2018.11.18 B座基础西段 地下车库墙、梁、柱、板面、楼梯 2018.11.18 2018.12.1 B座负一层西段 基础防水墙、积水坑、防水及保护层 2018.12.5 2018.12.8 B座基础东段 基础筏板 2018.12.9 2018.12.14 B座基础东段 一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 2018.12.16 B座西段 地下车库墙、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15 2018.12.22 B座负一层东段 一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3 2018.12.26 B座东段 二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8.12.22 2019.1.2 B座 三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9.1.3 2019.1.9 B座 四层梁、柱、板面、楼梯 2019.1.10 2019.1.19 B座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1.10 2019.1.24 A座基础东段 抗浮锚杆 2019.2.17 2019.3.24 A座基础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2.24 2019.3.3 A座基础西段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19.3.9 2019.3.17 B座四层 基础清槽、挡水墙、集水坑、垫层 2019.3.4 2019.3.14 A座基础北段 防水及保护层 2019.3.13 2019.3.23 A座基础东段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19.3.18 2019.4.18 B座1-3层 防水及保护层 2019.3.24 2019.4.4 A座基础西、北段 基础筏板 2019.3.24 2019.4.7 A座基础东段 基础筏板 2019.4.7 2019.4.11 A座基础西段 A座车库负二层面、墙、柱 2019.4.11 2019.5.12 A座基础东段 A座车库负一层面、墙、柱 2019.5.13 2019.5.30 A座基础东段 跑道筏板 2019.5.17 2019.5.26 A座 跑道一次 2019.5.29 2019.6.22 A座 A座车库负二层面、墙、柱 2019.6.14 2019.6.25 A座西段 A座负一层车道底板、墙、柱、梁 2019.6.23 2019.7.11 A座 A座负一层底板、墙、柱、梁、楼梯 2019.6.26 2019.7.14 A座西段 A座车道底板、墙、柱、梁 2019.7.12 2019.7.21 A座 A座一层(西侧)面、柱、梁、楼梯(含防倒塌楼梯) 2019.7.15 2019.7.29 A座 A座二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7.30 2019.8.9 A座 A座三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8.10 2019.8.23 A座 A座一层(东侧)、柱、梁、面、楼梯 2019.8.12 2019.8.26 A座 A座四层(西侧)面、柱、梁、楼梯 2019.8.24 2019.9.3 A座 A座二层(东侧)面、柱、梁、楼梯 2019.8.27 2019.9.4 A座 A座三层(东侧)面、柱、梁、楼梯 2019.9.5 2019.9.10 A座 A座五层面、柱、梁、楼梯 2019.9.4 2019.9.11 A座 A座六层面、柱、粱、楼梯 2019.9.12 2019.9.24 A座 A座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 2019.9.25 2019.10.13 A座 车库墙、面防水 2020.6.19 2020.7.4 A座 车库面防水 2020.8.24 2020.9.5 B座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20.8.11 2020.11.21 B座1-4层、车库 二次结构砌墙、构造柱浇筑 2020.8.20 2020.11.7 A座1-6层、车库 外墙粉刷 2020.9.16 2020.9.28 A座 外墙粉刷 2019.5.24 2019.6.8 B座 内墙粉刷 2020.10.26 2019.11.26 A座 屋面 2020.10.30 2020.11.22 A座 屋面防水 2020.11.4 2020.11.19 A座 内墙粉刷 2020.11.6 2020.12.5 B座 车库负二层地面 2020.11.12 2020.11.17 A座 屋面 2020.11.13 2020.12.20 B座 屋面防水 2020.12.9 2020.12.20 B座 车库刮大白 2020.11.22 2021.1.5 A座 车库负一层地面 2020.12.3 2020.12.6 A、B座 大理石楼梯粘贴 2020.11.29 2020.12.5 A座 大理石楼梯粘贴 2020.12.7 2020.12.14 B座 车库刮大白 2020.12.14 2021.1.6 B座 屋面防护栏 2020.12.27 2021.1.5 A、B座 楼梯扶手 2020.12.18 2020.12.27 A、B座 2.A座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2年1月7日;B座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三、昆泉公司主张其为追索本案债权,***单保函费21,700元,该费用应由君如意公司负担,对此提交保单保函及发票予以证明;君如意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如下:一、关于工程造价。 1.君如意公司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珠江汇A、B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A座工程造价5,025,693.2元、B座工程造价680,019.81元。君如意公司、昆泉公司均在核定表上**确认。 2.君如意公司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珠江汇A、B座项目总包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A座工程造价23,896,582.68元、B座工程造价14,465,460.07元。君如意公司、昆泉公司均在核定表上**确认,但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在2021年12月31日在该表书写“先行**,价格待定”,后又于2022年1月4日将上述字样划掉之后重新书写“同意该审定工程造价”。 3.君如意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范积深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2月28日与昆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告知其公司项目经理**称不在结算审核报告上**就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称其拿**也没办法,也承认在施工中未使用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认为结算报告存在结算不实的情况,同意对工程款扣减,后其公司于2022年3月2日致函昆泉公司,要求昆泉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前对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卫生间的排水立管更换成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并按约承担相关责任,故申请重新对涉案项目总包工程进行审计,对此提交《关于非使用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事宜》、《录音材料》六份及光盘予以证明。昆泉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关于非使用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事宜》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出具,录音存在截取,属于偷录,在2020年12月26日给排水图纸会审中,将U-PVC给水管更改为U-PVC排水管,将PVC-U排水管更改为硬聚氯乙烯PVC-U螺旋消音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加盖公章予以认可,且审核报告系君如意公司单方委托的机构所作出,君如意公司也签字**认可了审计意见,故不同意重新审计,但自愿放弃该部分材料费22,665.88元,同意将该部分在工程造价中扣除,对此提交《图纸会审记录》予以证明。君如意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该部分材料费为22,665.88元。 二、关于拖延工期。1.君如意公司主张昆泉公司应该按照补充协议(四)的约定于2021年1月10日前使涉案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并全力配合其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昆泉公司先是拖延施工,且对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迟延整改,直到2021年8月10日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逾期完工195天,对此提交:⑴《珠江汇项目A座、B座至2020年10月4日施工情况统计》、《珠江汇项目A座、B座项目工程施工情况巡查告知函》(2020.10.4),拟证明由其发起,邀请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于2020年10月4日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对昆泉公司施工及未完成的工程情况进行了统计、拍照,并形成书面材料,君如意公司及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表示认可,但**和现场技术员以“只有进度统计,没有未完成原因说明”为由拒绝签字确认,为告知昆泉公司,君如意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告知函; ⑵《关于总包不应该收取甲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函》(2020.10.31),拟证明因昆泉公司对君如意公司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措施,造成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要求君如意公司顺延工期,2020年10月31日,君如意公司给昆泉公司去函,其上载明:停止向我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并积极履行协调配合及管理服务义务,全面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共同于贵我双方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前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否则,产生工程逾期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⑶《珠江汇项目A座、B座至2021年11月2日施工情况统计》、《珠江汇项目A座、B座项目工程施工情况巡查告知函》(2020.12.2)(2020.11.2),拟证明由其发起,邀请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昆泉公司未完成的施工工程情况进行了统计、拍照,并形成书面材料,君如意公司及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为告知昆泉公司,君如意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告知函; ⑷《关于总包不作为影响施工进度适用》(2021.1.25),拟证明因昆泉公司对君如意公司单独分包的分项工程不但不履行协调配合及管理服务义务,反而多次拉闸停电,限制施工,给整体工程进度造成了严重的滞后,给君如意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君如意公司紧急给昆泉公司致函要求立即恢复送电并永远停止私自拉闸停电行为,积极履行总包协调配合及管理服务义务,全面加快施工进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昆泉公司承担赔偿; ⑸《关于珠江汇A、B座项目室内卫生间排风道、排烟道及其它未施工工程事宜》(2021.3.23),拟证明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给昆泉公司发函,要求昆泉公司对未完成的工程尽快施工,并对照施工图纸、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有关资料认真全面检查承包范围内工程完成情况,以便使珠江汇A、B座项目及早竣工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尽量减少给双方及其他参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⑹《关于编号:KQJS-G2-2021-02[工作联系单]建筑垃圾及回填事宜的回复》(2021.4.10),拟证明针对昆泉公司在室外项目回填中将建筑垃圾回填到室外,有可能存在沉降现象,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给昆泉公司去函,要求:趁着珠江汇A、B座室外工程尚未完成施工,请贵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工程规范要求对回填工程进行强夯夯实,确保不出现下沉现象。同时要求贵公司在补救回填工程施工中邀请监理人、室外配套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我公司项目经理现场跟踪检查贵公司对回填工程强夯夯实工程的处理结果并进行会签验收。否则,我公司将暂行停止向贵公司结算“回填工程”工程款并按照贵我双方签约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承担有关责任; ⑺《珠江汇项目分项工程联合验收证明》(2021.8.4),拟证明君如意公司、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对珠江汇A座、B座总包工程进行了联合验收,验收时发现昆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八个方面的质量问题,并提出四个方面的验收意见,要求昆泉公司整改完成自检合格后及时书面通知君如意公司和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再次进行验收,君如意公司、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负责人签字并**; ⑻《会议通知》(2021.8.26)、《会议纪要》(2021.8.27)及《***》(2021.8.27),拟证明君如意公司与监理单位于2021年8月26日针对2021年8月4日珠江汇A座、B座总包工程进行的内部联合验收中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及有关要求,因昆泉公司尚未整改落实到位,已严重影响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竣前检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坡工验收备案表》,为此联合致函昆泉公司要求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2点参加《关于加决推进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收前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专题会议》,昆泉公司项目经理在会议通知上签字,在2021年8月27日下午召开的《关于加快推进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协调专题会议》上,各参建单位均作出承诺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昆泉公司项目经理**承诺:当下全力配合珠江汇A、B座项目整个建设工程申报验收并及时按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报验资料工作等,保证在2021年9月5日前全面完成上述整改并在自检合格后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组织相关单位再次进行验收,如果我公司未实行落实到位前述承诺,我公司无资格向发包人索取工程款并承诺不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已**确认,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我公司自负; ⑼《珠江汇项目分项工程联合验收证明》(2021.9.8),拟证明君如意公司、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对珠江汇A座、B座总包工程进行第二次联合验收,验收时发现昆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三个方面的质量问题,并提出了三个验收意见,要求昆泉公司整改完成,自检合格后及时书面通知君如意公司和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再次进行验收,君如意公司、监理单位及昆泉公司负责人签字并**; ⑽《关于珠江汇项目内部联合验收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整改事宜再次致函通知》(2021.10.28),拟证明君如意公司针对昆泉公司承诺在2021年9月5日全面完成质量缺陷整改及2021年9月8日联合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指出昆泉公司已严重制约了珠江汇A、B座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给君如意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于2021年10月28日致函昆泉公司,昆泉公司的技术人员**签收该函,其上载明:请贵公司务必在2021年10月31日前将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彻底整改完善至合格!并在自检认为合格后立即书面通知我公司、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再次进行验收,以便使珠江汇A、B座建设项目早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尽量减少给贵我双方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⑾《关于加快对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紧急催告函》(2021.11.30),拟证明2021年11月29日,在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昆泉公司已向青岛市黄岛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提报了竣工验收所需工程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同意于2021年12月1日对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君如意公司也对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通知,但昆泉公司项目经理**在2021年12月30日上午突然打电话给君如意公司现场项目经理称未对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暂停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此,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给昆泉公司紧急催告函,其上载明:贵公司项目经理**这种压刀掐脖子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要求,直接影响了珠江汇A、B座项目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鉴于此,我公司提请贵公司应高度重视合同效力和企业信誉,决不能间断2021年12月1日对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以便使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早日验收通过并早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尽量减少给贵我双方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关于《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事宜,因贵公司2021年11月25日才把安装变更部分的结算资料提报给我公司,因我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最近一段时间在外地工作,其说2021年11月30日才能回来,期间我公司多次催促其加快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其答复工作人员回来后尽快给予审核并及时出具结算报告; ⑿《关于对珠江汇A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报告进行**事宜的紧急函告》(2022.1.2),拟证明君如意公司于2022年1月2日,给昆泉公司紧急函告,要求昆泉公司配合消防整改验收,并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同意对昆泉公司确实施工的工程,由各方依据现场核查证实后,绝对会按约认价,据实结算,并要求昆泉公司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责任义务,务必在2022年1月4日上午一上班即对消防工程整改报告加盖公司**,并立即提报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消防验收科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使珠江汇A、B座项目建设工程早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⒀《珠江汇A、B座给排水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一张(2021.9.9)、《珠江汇A、B座电气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2021.9.9)、《工作联系单》(2021.9.14),拟证明昆泉公司施工的“橡塑保温”项目,A、B座分别在2021年5月16日、5月8日才完成施工。昆泉公司施工的“电缆安装”项目,A、B座及人防分别在2021年5月26日、4月20日及5月19日才完成施工,昆泉公司在2021年9月14日的工作联系单中确认:9月9日,质检部门对珠江汇竣前检查验收已经完毕。下一步人防工程验收,但人防通风系统战时使用平时安装部分未施工,已影响到人防验收,***抓紧督促,尽快达到工程竣工验收; ⒁《工作联系单》(2021.8.27日),拟证明昆泉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中确认:贵方于2021年8月4日组织的联合验收,我方已于2021.8.10对验收涉及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贵方发送《编号:KQJS-022021-013》工作联系单进行函告,并敦促加快工程竣工验收,以此可以证实昆泉公司在2021年8月10日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在此之前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⒂《珠江汇项目A、B座工程总包昆泉公司各施工阶段完成起止时间节点》(2021.12.30),拟证明由监理公司青岛海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出具了昆泉公司各施工阶段完成的时间,以此证明昆泉公司未在2021年1月25日前完成工程竣工,应当承担逾期完工期限的违约责任。 昆泉公司对以上证据中第⑴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上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且该两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10月4日,尚未到补充协议四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无法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材料记载的大部分未完成工程于2021年1月10日前已完成,且部分未完成原因为君如意公司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对第⑵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函》上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与本案无关;对第⑶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上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且该两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尚未到补充协议四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无法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材料记载的大部分未完成工程于2021年1月10日前已完成,且部分未完成原因为君如意公司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对第⑷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不存在拉闸限电限制分包施工的情况;对第⑸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存在设计变更,卫生间成品风道甩项验收;对第⑹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回填问题已经整改压实,且该项目不属于室外工程的范围,目前也没有发生沉降,与本案无关;对第⑺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此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在**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对第⑻⑼⑽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涉案工程于2021年9月1日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2021年9月9日,质监部门对案涉工程的竣前检查验收已经完成,但由**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工程未完成施工,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对第⑾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上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与本案无关;对第⑾⑿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上没有昆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为君如意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与本案无关;对第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橡塑保温项目及电缆安装项目的完成时间都是应君如意公司所要求,且在2021年9月9日之前并非只有人防工程影响竣工验收,还有其他像消防等工程;对第⒁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已经于2021年1月10日之前完成合同要求的各项工作;对第⒂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未能竣工的原因系多方面的,其不应该承担君如意公司原因导致的责任。 2.昆泉公司抗辩其已经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争抢工期,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内容,由**如意公司直接分包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应由其承担,对此提交: ⑴《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申报表》、《工作联系单》(2021.9.14)、《珠江汇A座人防通风设备供货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拟证明涉案工程于2021年9月1日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2021年9月9日,质监部门对涉案工程的竣前检查验收已经完成,但由**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人防工程未完成施工,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直至2021年9月26日,君如意公司才与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人防通风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 ⑵《工作联系单》(2021.5.29)、《珠江汇项目分项联合验收证明》(消防分项工程)、《关于加快完成消防工程检查验收发现存在施工质量缺陷需整改事宜的再次催促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拟证明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施工的珠江汇A、B座消防工程工期严重滞后,2021年8月3日的联合验收时仍有大部分质量问题未完善,在2021年11月22日仍未整改完成通过消防验收,A座消防工程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消防验收,于2022年1月5日验收合格,B座消防工程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消防验收,于2021年12月27日验收备案,由**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消防工程工期延误致使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拖延,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⑶《证明》,拟证明君如意公司及监理单位出具证明,其上载明:昆泉公司承建的珠江汇A、B座工程已经组织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工程延期情况的发生。 ⑷《工作联系单》(2020.12.9、2021.1.2、2021.7.22、2021.8.19、2021.8.27)、《珠江汇项目分项工程联合验收证明》,拟证明昆泉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就已经全部完成具备施工条件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由**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外墙GRC装饰工程、外墙保温、室外配套分项工程等各项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拖延整体竣工验收时间。 ⑸《工作联系单》(2020.11.19),拟证明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四》,约定君如意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前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但直至2020年11月20日才支付到位,影响抢工期间的材料到位时间,由于拨款不及时导致工期顺延18天; ⑹《设计变更通知单》,拟证明2019年11月13日案涉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卫生间成品风道甩项验收; ⑺《珠江汇A、B座施工情况说明》,拟证明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组织监理、昆泉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发现的土建及安装未完善部分均由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施工,其余总包项目已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工。 君如意公司对以上证据中第⑴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昆泉公司在2021年8月10日已经达到了竣工验收前的条件;对第⑵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昆泉公司在2021年8月10日前并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对第⑶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上没有时间,不能证明昆泉公司是在2021年8月10日前达到竣工验收前的条件;对第⑷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昆泉公司在联合验收之前没有达到竣工验收前的条件;对第⑸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四明确约定昆泉公司不得以君如意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施工;对第⑹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第⑺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能够证明昆泉公司在2021年1月6日所承包的工程尚未完工的事实,包括土电和安装部分没有完成。 三、关**如意公司已付工程款及利息。 1.昆泉公司主张君如意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292,691.19元、利息527,000元。 2.君如意公司主张除上述款项外,昆泉公司项目经理**在2019年4月30日领取存入储值金的储值卡10万元,昆泉公司相关人员自2019年至2022年在君如意公司就餐共计消费72,556元,昆泉公司应承担电费3648.63元,以上三笔款项共176,204.63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昆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意扣除。 3.君如意公司主张昆泉公司拖欠电费5005.48元未付,其在2021年5月24日和2021年6月15日向供电公司支付了2021年4月和5月的电费合计8619.72元,该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此提交《关于珠江汇项目地块6月份电费交付情况说明》、《电费催缴通知》、《青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青岛供电公司供电专用收据》予以证明;昆泉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相关费用系由其公司使用造成。 4.昆泉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2月21日向君如意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其上载明:根据珠江汇A、B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该工程已完成工程审计,贵司应在审计结束后我司提供合格有效的全额发票后60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我司可随时开具工程款发票,但鉴于该工程的已付款情况,贵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我司特致函贵司,贵司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工程款,以便我司提前开具工程款发票;君如意公司在2022年2月23日接收该函。 5.君如意公司主张其在2022年8月16日向昆泉公司发送《付款通知函》,其上载明:***公司收函后未及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致使1,270,574.97元资金未能作为君如意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自2022年8月23日起,君如意公司不再承担依照此金额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及有关责任;昆泉公司对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6.君如意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以付款数额的2%作为储值卡,由其向昆泉公司进行提供,不应直接支付款项;昆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君如意公司支付部分储值金用于消费,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君如意公司中给过10万元储值卡,说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约定条款,故没有履行的不再进行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达成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根据双方诉求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工期延误责任;二、关于昆泉公司施工总造价;三、关**如意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四、关于优先受偿权;五、关于保单保函费。根据查明事实就法律规定,法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工期延误责任。首先,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四)约定珠江汇A、B座两个项目工程共同于2021年1月10日前达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昆泉公司全力配合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昆泉公司须确保不得再以君如意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否则应承担工程逾期的应负全部责任及君如意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因君如意公司施工分包项目在施工中延误工期,造成整体工程达不到竣前检查验收条件,昆泉公司不承担工程逾期责任;其次,昆泉公司施工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均在2021年1月6日之前完成,而君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外墙GRC装饰工程、外墙保温、室外配套分项工程等各项专业分包工程均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其中外墙保温真石漆专项分包工程、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门窗制作安装分项工程、外墙GRC构件装饰分项工程在2021年8月3日时仍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A座消防工程直至2022年1月5日才通过消防验收,B座消防工程直至2021年12月27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最后,由君如意公司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上清晰载明昆泉公司承建的珠江汇A、B座工程已经组织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工程延期情况的发生。综上,君如意公司主张昆泉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昆泉公司施工总造价。君如意公司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珠江汇A、B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A座工程造价5,025,693.2元、B座工程造价680,019.81元。因君如意公司、昆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君如意公司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珠江汇A、B座项目总包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A座工程造价23,896,582.68元、B座工程造价14,465,460.07元。君如意公司、昆泉公司均在核定表上**确认,但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在2021年12月31日在该表书写“先行**,价格待定”,后又于2022年1月4日将上述字样划掉之后重新书写“同意该审定工程造价”。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由君如意公司所委托,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且君如意公司亦在2022年1月4日通过签字**方式对工程造价予以认可,故法院对君如意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对上述造价依法予以认定,但应扣除相应材料费22,665.88元。 综上,昆泉公司施工的涉案珠江汇A、B座工程总造价为44,045,089.88元(5,025,693.2元+680,019.81元+23,896,582.68元+14,465,460.07元-22,665.88元)。 三、关**如意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于60天内审计结束,审计结束后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全额发票后,发包人60日内支付承包人承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处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分三次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工程保修金(即保修期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20%、满三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满五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因审计已经结束,君如意公司亦在2022年2月23日接收昆泉公司发送的要求付款的《工作联系单》,现昆泉公司诉求君如意公司付款至总造价的95%即41,842,835.39元(44,045,089.88元×95%),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余5%即2,202,254.49元(44,045,089.88元×5%)作为质保金,双方可根据后续合同履行情况另行处理。另外,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未付款项计息方式,综合涉案工程建设过程及履行情况,上述计息方式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采用双方约定计算利息。 对**如意公司已付工程款15,468,895.82元(15,292,691.19元+100,000元+72,556元+3648.63元)及利息527,000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另,君如意公司主张其代为支付昆泉公司拖欠的电费5005.48元,该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电费系由昆泉公司使用造成,昆泉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至**如意公司主张应在支付时扣除2%作为储值卡由昆泉公司在其公司消费使用,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仅交接过10万元储值卡,其余付款并未按此履行,应视为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该条款,且该履行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昆泉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故法院对君如意公司此项主张,依法不予准许。 1.根据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协议(四)的约定,涉案珠江汇A、B座项目主体封顶后,君如意公司应向昆泉公司支付尚未支付到位的工程款约为490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付利息(9月、10月利息于2020年11月10日一并支付,往后每月10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利息,以此类推,月结月清),计付利息的欠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后的利息按照双倍(月利率2%)计算,故结合本案案情及能够查明的付款情况,法院认为发生于2020年10月30日之后的付款应当优先在49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范围进行扣除,其中君如意公司在2020年11月10日足额支付2020年9、10月份产生的利息98,000元(490万元×1%×2),因君如意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0日合计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故应以尚欠工程款390万元计算2020年11月、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分别产生的利息39,000元(390万元×1%),君如意公司在2020年12月11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2月9日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因君如意公司在2021年2月9日支付工程款50万元,故应以尚欠工程款340万元计算之后产生的利息,其明细如下: 基数 (元) 起算日期 付款日期 产生利息 (元) 付款数额(元) 尚欠款项(元) 合计未付利息(元) 3400000 2021.2.1 2021.3.2 36193.55 200000 3200000 36193.55 3200000 2021.3.3 2021.4.1 29969.89 39000(利息) 3200000 27163.44 3200000 2022.4.2 2021.4.9 8533.33 250000 2950000 35696.77 2950000 2022.4.10 2021.4.16 6883.33 39000(利息) 2950000 3580.1 2950000 2021.4.17 2021.5.10 23282.8 39000(利息) 2937862.9 0 2937862.9 2021.5.11 2021.6.10 29378.63 39000(利息) 2928241.53 0 2928241.53 2021.6.11 2021.8.2 50693.21 39000(利息) 2928241.53 11693.21 2928241.53 2021.8.3 2021.8.19 16058.1 39000(利息) 2916992.84 0 2916992.84 2021.8.20 2021.9.10 29797.24 39000(利息) 2907790.08 0 2907790.08 2021.9.11 2021.10.11 60719.66 39000(利息) 2907790.08 21719.66 2907790.08 2021.10.12 2022.1.1 96863.8 100000 2807790.08 118583.46 2807790.08 2022.1.2 2022.1.30 52532.85 100000 2707790.08 171116.31 备注:1.2021年9月1日之前按月息1%计算,之后按月息2%计算; 2.对**如意公司于2022年1月直接支付分包经理的10万元,因昆泉公司未说明支付时间,故法院采用2022年1月1日进行计算。 2.对**如意公司于2022年1月直接支付分包经理的10万元,因昆泉公司未说明支付时间,故法院采用2022年1月1日进行计算。 该490万元部分截至2022年1月30日,君如意公司欠付昆泉公司工程款2,707,790.08元、利息171,116.31元,且君如意公司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向昆泉公司支付利息。 3.对于490万元外的其余部分36,942,835.39元(41,842,835.39元-490万元),扣除君如意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后,尚欠昆泉公司工程款23,623,939.57元(36,942,835.39元-13,142,691.19元-100,000元-72,556元-3648.63元)。因君如意公司在2022年2月23日接收昆泉公司发送的要求付款的《工作联系单》,应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60日内进行支付,否则应承担相应利息,但君如意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故应当自期满之日即2022年4月25日起按照合同第二十二条1.1**约定支付利息,具体如下: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四、关于优先受偿权。昆泉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法院确认昆泉公司在工程价款26,331,729.65元(2,707,790.08元+23,623,939.57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部分享有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关于保单保函费。因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有关于相关费用负担的约定,故昆泉公司主张由君如意公司负担其支付保单保函费21,700元,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7,790.0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171,116.31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23,939.57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三、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26,331,729.65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青岛昆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1,501元(昆泉公司已预交),由昆泉公司负担17,235元,由君如意公司负担174,26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昆泉公司;保全费5000元(昆泉公司已预交),由君如意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昆泉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1,173元(君如意公司已预交),由君如意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君如意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君如意大厦建设项目与珠江汇A、B座建设项目价款对比表,君如意公司自行制作,证明事项:君如意大厦和珠江汇A、B座三个工程价格对比每平方差了600余元,并且君如意大厦属于高层,地下工程有8000余平方米,建设成本要高,而且包含玻璃幕墙在内。珠江汇A、B座没有玻璃幕墙,是多层框架结构,土建成本低。成本低的项目反而比成本高的项目价格更高,可以说明项目管理公司的工程审核存在问题。说明一审涉案两个工程没有委托价格鉴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审认定价格存在不公平、不**的问题。 证据二、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与昆泉公司集团董事长**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事项:双方在竣工验收期间由于昆泉公司的项目经理**不配合综合验收,范积深要求昆泉公司尽快办理,不要因为不能办理竣工验收而影响君如意公司抵顶房屋以及房屋的销售。 证据三、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与昆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事项:范积深在审核表上的签字是迫于昆泉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而被迫在审核表上签字。 昆泉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是君如意公司自行制作的表格,首先该表格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君如意公司自行制作的表格并不能证明涉案的项目管理公司的审计存在不公平、不**的问题。因涉案的项目管理公司也就是***公司是君如意公司委托的,而且审计结论已经君如意公司签字**确认。即使涉案的两个工程与君如意大厦两个工程结算存在差异,也不具可比性。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君如意公司所述是昆泉公司的项目经理不配合办理综合验收,更不能证明是君如意公司在审核表上的签字**是迫于昆泉公司的项目经理不配合竣工验收而被迫在审核表上的签字。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君如意公司与昆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君如意公司在审核表上签字**是迫于昆泉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而被迫在审核表上的签字。该审核表上的签字**是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的行为。 昆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20年11月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造价指数》打印件一份,证据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证明事项:珠江汇A、B座给排水工程实际使用UPVC螺旋排水管(110*3.2),根据给排水施工时间2020年11月的青岛材价的含税单价为25.74元/平方米,让利7%后的单价为23.94元/平方米,与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价格是相同的。 证据二、《图纸会审记录》一份,证明事项:针对给水部分的保温工程2021年4月10日才进行图纸会审,橡塑保温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并非在于昆泉公司。 证据三、君建工函【2021】第0004号函件一份,证明事项:2020年1月1日工程所用电缆已采购完毕,厂家随时供货,鉴于当前各分项未做到同步进行施工,门窗也未安装,整个楼层未封闭,处于开放状态,考虑穿电缆后,易引起丢失,昆泉公司建议电缆暂不安装,君如意公司予以同意,电气安装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并非在于昆泉公司。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君如意公司无关,不予确认。证据二外墙保温工程与昆泉公司施工的工程无关。对证据三君如意公司同意暂缓安装,但是在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得耽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而且在补充协议四中对竣工日期也有明确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如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价款对比表,为君如意单方制作,君如意大厦项目与本案项目并非同一项目,工程的施工内容和材料以及工程时间均不一致,不具有类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如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和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该两组聊天记录并未显示昆泉公司胁迫君如意公司确认结算报告,在聊天记录中,君如意公司主张向昆泉建设公司通过抵顶房屋或者用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昆泉公司提交的证据一《2020年11月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造价指数》,因昆泉公司未主张工程排水立管的材料款,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昆泉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图纸会审记录》,明确记载专业名称为给排水工程,故属于昆泉公司的施工单位,图纸会审记录加盖有设计单位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昆泉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函件,该函件加盖有君如意公司的印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就昆泉公司施工的珠江汇A、B座给排水工程,进行图纸会审,会审意见为非采暖均需要设置保温,3CM橡塑保温。图纸会审记录由设计单位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2021年1月1日,昆泉公司向君如意公司发送函件,载明:来函内容:珠江汇A、B座电缆安装事宜。我方施工的珠江汇A、B座电气安装工程,现工程所用电缆已采购完毕,厂家随时供货,鉴于当前各分项未做到同步进行施工,门窗也未安装,整个楼层未封闭,处于开放状态,考虑穿电缆后,易引起丢失。我方建议电缆暂不安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待工程竣工前我方增加劳力,加班、加点完成电缆安装。君如意公司回复意见:同意贵公司建议,但届时必须确保不得耽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君如意公司和昆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审计结果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有无不当;二、君如意公司主张应在未付工程款中扣减2%应否予以支持;三、昆泉公司是否应当向君如意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审计结果认定涉案工程的价款有无不当。第一,本案***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系由君如意公司所委托,且在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于2021年12月31日对结算报告作出“先行**,价格待定”的意思表示之后,范积深又于2022年1月4日确认“同意该审定工程造价”,由此可见君如意公司系在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后进行的确认,应认定为君如意公司对结算报告的认可。君如意公司主张昆泉公司以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为由胁迫其认可涉案结算报告书,但未提交其受胁迫的有效证据,故本院对其受胁迫而签字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君如意公司主张其审核结算的时间过短,但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应在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合同并未对君如意公司审核期的最短期限作出约定,而本案君如意公司审核的时间并未超过60天,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君如意公司审核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第三,关**如意公司主张的昆泉公司私自更换排水立管材料,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审在认定工程价款时已经将该部分材料费22,665.88元予以扣除,故君如意公司以排水立管材料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结算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按照君如意公司的委托出具结算报告,君如意公司对结算报告进行了审核确认,昆泉公司对该结算报告亦无异议,故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一审根据该结算认定工程价款具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君如意公司主张另行鉴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君如意公司主张2%的工程款应否予以扣除。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留下2%作为君如意公司的储值金,用于昆泉公司在君如意公司及相关联的酒店等处消费、购物抵账。上述约定实质上是君如意公司要求昆泉公司将收取的每笔工程款2%的份额用于在君如意公司处消费,但在君如意公司实际支付每笔工程款时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比例予以扣除,君如意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500余万元,双方实际履行的金额仅为172,556元,现工程已经完工并竣工验收,故一审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该条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君如意公司主张按照本案工程价款总额作为基数扣除2%作为储值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昆泉公司是否应当向君如意公司支付预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本案昆泉公司施工的范围为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以及弱电安装和给排水安装工程,涉案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工程均在2021年1月6日之前完工,故按照补充协议(四)的约定,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工程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关于给排水安装工程,君如意公司提交的《珠江汇A、B座给排水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显示给排水安装工程除了橡塑保温工程之外,其他工程均没有延误工期,昆泉公司二审提交的2021年4月10日的图纸会审记录显示原施工图纸并没有保温的要求,会审意见为增加橡塑保温材料,故给排水安装工程中的橡塑保温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并非由于昆泉公司原因所导致。关于弱电安装工程,君如意公司提交的《珠江汇A、B座电气安装施工完成起止时间确认单》载明“因供电局等问题,电缆为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5月26日施工完毕。除电缆外,其他电器安装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施工完毕”,通过上述确认单的内容,电缆延迟施工的原因并非因昆泉公司故意延误施工所致,且昆泉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因各分项工程未做到同步施工的原因,为防止电缆丢失,君如意公司同意昆泉公司延迟安装电缆,故本案弱电安装工程中的电缆安装存在延迟施工也并非因昆泉公司原因所造成。此外,案涉工程除昆泉公司施工的范围之外,还存在君如意公司直接分包的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分项工程,上述工程存在未在2021年1月25日之前施工完毕的情形。综上,涉案工程整体未在补充协议(四)约定的期间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和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因昆泉公司所导致。君如意公司以昆泉公司施工的弱电安装和给排水安装工程存在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昆泉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君如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5元,由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