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494号
原告:**,住互助县。
被告: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本案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