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494号 原告:**,住互助县。 被告: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绿新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本案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