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02民初1824号
原告: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巴扎乡甘冲口村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7WAF6J。
法定代表人:阿文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义,甘肃金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负责人:李春军,经理。
被告:华能金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映明,董事长。
原告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华能金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已在庭外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由原告青海紫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毳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