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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64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新鑫商城一楼营业房。 经营者:**,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3幢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智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彦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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