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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婕诉上海曲阳赛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1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国,系***父亲,住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曲阳赛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88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博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南路3588号212、214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1号楼9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曲阳赛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世博会有限公司、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绍奇
审判员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任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