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08号
原告: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雅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尚霖,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