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