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惜字宫南街5号。
负责人:姜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