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592号
原告:**中,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13-30楼。
法定代表人:曾上游,职务不详。
原告**中诉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