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