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960号
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港三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雷。
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