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3773号
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天津思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华峰石化化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原告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8,2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珠海华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4月24日更名为广东华峰能源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9月14日更名为现在的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2月14日,原告与当时名为珠海华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7台铝浮盘,货款总计人民币1,355,6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84,480元,尚有135,560元的货款未予支付,且在质保期满后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35,560元。2017年7月3日,当时名为广东华峰能源有限公司的被告向原告采购了1套铝合金内浮盘,货款金额为70,9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7,09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发现,2019年10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对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文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晓燕
书 记 员 梁逸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