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与张国防、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5民初90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维明路民亮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防,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蠡县。
被告: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国防、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