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5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维明东路民亮生活区。
被申请人: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鲁J×××××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申请人***以6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中节能(山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鲁J×××××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