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凤凰城酒店2号楼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新,总经理。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8)447号仲裁裁决书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1元[其中年休假工资差额2881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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