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部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方正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516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75元。
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