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69号
原告: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299号双荣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1102830-9。
法定代表人:宋执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嘉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4835-3。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监理公司)与被告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河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季宏、人民陪审员贾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箫、洪嘉玉,被告包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火平、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信监理公司诉称:2001年9月至2006年4月,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就和煦园小区的工程监理事宜分别签订五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分别约定恒信监理公司为包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和煦园小区47#-55#楼工程、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五份《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合计1365416元,包河房地产公司已支付1180000元,至今仍有185416元监理报酬尚未支付。同时,因和煦园小区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比《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有所延迟,恒信监理公司也相应延长了监理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第39条对附加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的约定,恒信监理公司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合计1125525元。经恒信监理公司多次督促付款,包河房地产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故恒信监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包河房地产公司立即向恒信监理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附加监理工作报酬1125525元,合计1310941元;2、包河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4532元(暂自200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止);3、包河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包河房地产公司辩称:1、恒信监理公司主张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诉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根据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支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如果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应通过协商的方式延迟监理合同的期限;②如果监理工作的延误是由于包河房地产公司或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恒信监理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完成监理义务的时间相应延迟并实际产生附加监理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附加工作报酬。本案中,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先后就和煦园工程签订五份《监理合同》,在每份合同的履行期间,恒信监理公司从未向包河房地产公司提出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请求,也从未以告知的方式要求增加监理工作报酬,更未与包河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延长监理合同的期限,直至2008年9月22日,在所有合同履行完毕和所有涉案工程竣工之后,恒信监理公司才第一次提出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请求,这明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3、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27#-32#楼工程、47#-55#楼工程实际工期没有超过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不存在任何附加监理工作时间与附加监理工作报酬;4、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分别于2005年8月和2006年11月就已完成了主体工程验收工作,此时恒信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也已完成了大部分监理任务,这两项工程实际竣工于2006年10月和2008年3月,出现了工期延误的情形。作为该工程的监理机构,恒信监理公司在工期出现延误时没有履行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控制的监理职责和义务,其也无证据证明在恒信监理公司主张的附加工作时间,履行了工程监理职责,故恒信监理公司诉请包河房地产公司支付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6年4月,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就和煦园小区的工程监理事宜分别签订五份《监理合同》,由恒信监理公司为包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和煦园小区47#-55#楼工程、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五份《监理合同》均约定: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算。
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01年9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2年7月20日完成;包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暂定报酬=暂定造价2000万元×1.7%=34万元;决算报酬=决算造价×1.7%;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的30%,工程投资完成3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7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30%,工程投资完成9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10%,工程竣工后10日内付清工程监理费余款;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按3000元/人、月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另该份合同附加协议条款: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04年5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05年5月10日完成;包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暂定报酬=暂定造价1560万元×1.8501%=28.8616万元;决算报酬=决算造价×1.850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3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5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7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9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清监理报酬,工程决算后十日内,按决算报酬付清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的附加工作报酬)。
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0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至2007年1月18日完成;包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暂定报酬=暂定造价2532万元×1.36%=34.43万元;决算报酬=决算造价×1.36%;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3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5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7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9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清监理报酬,工程决算后10日内,按决算报酬付清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的附加工作报酬。
和煦园小区47#-55#楼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02年11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03年10月10日完成;包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暂定报酬=暂定造价848万元×1.18%=10万元;决算报酬=决算造价×1.18%;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5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30%,工程投资完成8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清余款。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按3000元/人、月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另该份合同附加协议条款:工期以实际开工日开始计算。
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04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5年10月20日完成;包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暂定报酬=暂定造价2250万元×1.3%=29.25万元;决算报酬=决算造价×1.3%;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3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5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7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20%,工程投资完成9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清监理报酬,工程决算后10日内,按决算报酬付清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的附加工作报酬。上述五份监理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五份《监理合同》每份监理合同最早开工建设的楼栋及最晚竣工验收的楼栋的开工、竣工验收时间,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除19#楼、20#楼外,因该两栋楼恒信监理公司未计算在其诉讼请求中)自2002年3月6日开工,2003年9月23日竣工验收;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自2004年6月1日开工,2005年8月4日竣工验收;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自2006年5月30日开工,2008年7月21日竣工验收;和煦园小区47#-55#楼工程自2002年11月18日开工,2004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自2004年11月26日开工,2006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
上述五份《监理合同》暂定监理报酬合计1365416元,包河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恒信监理公司1180000元,尚有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剩余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未予支付。
因和煦园小区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比《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有所延迟,恒信监理公司相应延长了监理工作,产生了附加工作报酬。2008年9月22日,恒信监理公司作出《和煦园项目决算报告》,认为双方合同金额为1365416元,附加监理工作报酬为1125525元。2008年9月25日,包河房地产公司在《和煦园项目决算报告》上”收函回执”栏予以签收。2010年9月15日、2011年12月25日、2013年11月12日,恒信监理公司向包河房地产公司发出两份《请款通知》及一份《律师函》,要求包河房地产公司扣除已支付的合同报酬1180000元,将剩余合同报酬185416元及附加监理工作报酬1125525元向恒信监理公司予以支付。因包河房地产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故恒信监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恒信监理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安徽省恒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25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包河房地产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5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恒信监理公司提供的恒信监理公司、包河房地产公司工商变更信息查询单、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煦园项目监理费收入明细、交通银行进账单、记账回执、合肥市同城票据清算提入贷方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理备忘录、会议纪要、和煦园项目监理费用决算报告、请款通知、律师函、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联及回执查询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煦园小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综合表、开工报告、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工程技术业务联系单等,被告包河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开工报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恒信监理公司与包河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恒信监理公司已按约完成监理任务,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及时支付监理报酬,故对于恒信监理公司诉请包河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本院予以支持。恒信监理公司主张附加监理工作报酬1125525元,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因恒信监理公司在工期超出后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故根据市场监理工作实况,考虑恒信监理公司附加监理工作量有所减少,本院按五份《监理合同》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总额的75%予以计算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恒信监理公司的附加监理报酬数额,经计算总额为717239元。五份《监理合同》分别计算如下:
1、关于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该工程自2002年3月6日开工至2003年9月23日竣工验收,工期为18个月17天,合同约定工期为10个月,超出约定工期8个月17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按3000元/人、月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酬。恒信监理公司主张按照两人计算监理费用,符合工程监理实况,本院予以支持,故和煦园小区二期19#-26#楼工程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为25050元[(5个月×2人×3000元/人、月+17天×2人×3000元/人、月÷30天)×75%=25050元];
2、关于和煦园小区47#-55#楼工程,该工程自2002年11月18日开工至2004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工期为13个月25天,合同约定工期为11个月,故超出约定工期2个月25天。因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包河房地产公司才应按3000元/人、月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酬,故该项工程包河房地产公司不应向恒信监理公司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酬;
3、关于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该工程自2004年6月1日开工至2005年8月4日竣工验收,工期为14个月3天,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超出约定工期2个月3天,恒信监理公司主张超期监理时间为1个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和煦园小区27#-32#楼工程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为18038元(1个月×288616元/12个月×75%=18038元);
4、关于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该工程自2006年5月30日开工至2008年7月21日竣工验收,工期为25个月21天,合同约定工期为9个月,超出约定工期16个月21天,根据恒信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时间内履行了监理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为479151元[(16个月×344300元/9个月+21天×344300元/9个月÷30天)×75%=479151元],包河房地产公司关于恒信监理公司在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时间内未履行监理义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5、关于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该工程自2004年11月26日开工至2006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工期为22个月20天,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超出约定工期10个月20天,根据恒信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时间内履行了监理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和煦园小区高层、小高层及地下车库工程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为195000元[(10个月×292500元/12个月+20天×292500元/12个月÷30天)×75%=195000元],包河房地产公司关于恒信监理公司在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时间内未履行监理义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恒信监理公司主张包河房地产公司支付暂定监理报酬及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关于包河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剩余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后10日内按决算报酬付清监理费,恒信监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决算的时间,故本院对和煦园小区33#-39#楼工程剩余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恒信监理公司主张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不明,履行中均有瑕疵,故本院不予支持。包河房地产公司抗辩恒信监理公司主张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的诉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五份《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的支付情况,包河房地产公司在08年至09年仍在陆续支付恒信监理公司五份《监理合同》的监理费用,后恒信监理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和煦园项目决算报告》,2008年9月25日,包河房地产公司在该报告”收函回执”栏予以签收。2010年9月15日、2011年12月25日恒信监理公司向包河房地产公司发出两份《请款通知》,在《请款通知》的收函回执上包河房地产公司均有签收,且2011年12月25日的《请款通知》收函回执上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恒信监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暂定监理报酬185416元、附加监理工作报酬717239元,合计902655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9元,由原告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24元,被告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玮
代理审判员 季 宏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