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455号
申请人:***,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根云,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沈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蒙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