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25民初160号
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洋溪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宝庆东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邵阳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