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2执1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林峰
审判员  张小平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