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与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2992号
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同新市场好美居路31号门面。
经营者***。
被告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乐仙阳光苑A栋综合楼1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与被告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郴州市雪兵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