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恒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池州市恒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17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综合楼201,机构代码:91341702799825301U。
法定代表人:钱传喜。
被执行人: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机构代码:79014561-7。
法定代表人:严保军。
本院在执行××人××市××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人××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702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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