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1604号 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东路金地国际城A区33号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汽车厂东路27号5楼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楼1610室。 负责人:**。 被告: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市海口市美兰区***道国兴大道65号***都二期东区B栋4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元,由原告安徽宝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