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840号
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龙湖路龙湖路1号3栋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B楼1601室。
负责人:**。
被告: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道国兴大道65号***都二期东区B栋4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