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超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635号 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龙湖路1号3栋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B楼1601室。 负责人:**。 被告: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道国兴大道65号***都二期东区B栋4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