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3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道国兴大道65号***都二期东区B栋4楼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7571522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126民初494号判决已生效,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466700元。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22年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扣划其存款466423元(其中诉讼费11092元、执行费6901元,余款已予以发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