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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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82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市钦堂乡***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钦堂乡***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1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37942元、利息113630.22元以及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以尚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0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0000元,被执行人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能在2024年2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50000元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利息,申请法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